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六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减少农田退水污染:(一)推广水稻节水灌溉技术和生态养殖、种养结合循环农业模式,减少灌溉用水量和化肥、农药使用量;(二)加强对沿湖沿河排灌站等水利设施的检修维护,推进生态沟渠建设,合理规划连通相关沟渠涵闸,实现稻田回水内循环;(三)加强沿湖沿河区域种植业结构调整,建设沿湖沿河生态农业带。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