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采取划定养殖小区、财政扶持等措施,鼓励、支持养殖户“退村进区”。

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需要,扶持畜禽养殖废弃物收运体系建设,规划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中心,为畜禽养殖户提供畜禽养殖废弃物收运、处理社会化服务。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