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五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因地制宜选择治理方式,积极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并建立运行管护机制,保障规范稳定运行。优先治理南水北调输水沿线、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农村生活污水。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