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五十八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卫作业规范化管理,定期组织清理雨水管网的垃圾杂物,提高雨水管网收集和排放能力。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