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五十一条有效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