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五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或者污水收集口、污水管道倾倒污物、垃圾等废弃物。禁止畜禽屠宰、餐饮、洗浴、洗涤、洗车经营者直接向外环境排放污水。餐饮业经营者应当设置隔油设施或者其他油污废水处理设施。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