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四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的规划建设、扩容改造,提高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