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第四十八条有效鼓励、支持利用采煤塌陷地建设水质净化工程,发挥对水质的自然净化功能。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