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水质净化工程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建或者指定的责任主体负责。责任主体、责任人、负责事项和监督电话等相关信息,在水质净化工程保护标识牌上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