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第四十五条有效新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水排放口应当配套建设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水质净化工程,并保障规范稳定运行,推进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尾水深度生态净化。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