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第四十四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南四湖主要入湖河流断面安装水质自动监测设备;不具备安装条件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人工监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水质自动监测设备。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