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建立南四湖水位预警机制,在南四湖水位临近生态水位时,城乡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依据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