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第四十一条有效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区域内的火电、造纸等高耗水企业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城市绿化、道路清洁、景观设施以及建筑施工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