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区域内的火电、造纸等高耗水企业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城市绿化、道路清洁、景观设施以及建筑施工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