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出台再生水利用的政策措施,提高再生水使用率,推进再生水输配管网建设。

工业聚集区、化工园区等应当统筹规划,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和再生水利用系统。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