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出台再生水利用的政策措施,提高再生水使用率,推进再生水输配管网建设。

工业聚集区、化工园区等应当统筹规划,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和再生水利用系统。

Local Regulations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