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因地下水开采造成地面沉降、塌陷等地质环境灾害时,城乡水务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责令停止开采,采取补救措施。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