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科学补给城市地下水。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