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第三十八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科学补给城市地下水。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