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地下水开发、利用应当坚持总量控制、分层取水、采补平衡的原则。

水资源开发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