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第三十六条有效地下水开发、利用应当坚持总量控制、分层取水、采补平衡的原则。水资源开发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