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第三十五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城乡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应急备用水源的规划和建设,并对应急备用水源进行保护。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