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饮用水水源保护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饮用水水源的安全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饮用水水源地,积极发展规模集中供水。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