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饮用水水源保护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饮用水水源的安全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饮用水水源地,积极发展规模集中供水。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