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依法从事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河(航)道疏浚、河(航)道及码头清淤、水上经营等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水域生态环境功能,防止污染水环境。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