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机制,根据各县(市、区)地表水环境质量同比变化情况和水质达标情况等,明确补偿范围、标准、资金来源和运行方式,促进区域水环境质量提升。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