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机制,根据各县(市、区)地表水环境质量同比变化情况和水质达标情况等,明确补偿范围、标准、资金来源和运行方式,促进区域水环境质量提升。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