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河流、湖泊、水库、运河、湿地等地表水体水生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维持水生态平衡。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