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第三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河流、湖泊、水库、运河、湿地等地表水体水生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维持水生态平衡。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