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兼顾,维持河流的合理水量(水位)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保障生态用水需求。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