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兼顾,维持河流的合理水量(水位)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保障生态用水需求。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