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河湖水系贯通工程建设,因地制宜建设水源涵养林、沿河沿湖植被等生态缓冲带。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