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河湖、水库、沟渠、坑塘等水体及其堤岸、绿化带的保洁,合理打捞藻类和水草,科学清淤,及时清理垃圾和农业废弃物。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