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河湖、水库、沟渠、坑塘等水体及其堤岸、绿化带的保洁,合理打捞藻类和水草,科学清淤,及时清理垃圾和农业废弃物。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