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河湖岸线保护开发利用规划,对河湖岸线生态保护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