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城乡一体的原则,加强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和修复工作,提高水体自然净化和修复能力。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