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环境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淘汰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产品、工艺、设备的规定。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