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按照职责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进入污水处理系统。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