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天然湿地资源的生态保护修复,组织监测因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落实相关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并落实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措施。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