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环境管理第十五条有效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天然湿地资源的生态保护修复,组织监测因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落实相关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并落实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措施。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