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环境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合理使用,指导和监督管理农作物秸秆和畜禽粪便、污水等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田退水治理以及畜禽、水产生态健康养殖,参与监督指导种植、养殖和渔港渔业船舶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