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节 城市绿化管理第六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环境卫生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三万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