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楼道以及公共设施、路面、立杆、树木等物体表面张贴广告、涂写刻画广告性文字、图案。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立杆、树木等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发现张贴、涂写、刻画的,应当制止并及时清理。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沿街门店应当保持临街门窗整洁、玻璃通透,除警示腰线外不得张贴广告和其他宣传品。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