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节 户外广告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设置不少于30%的公益广告。户外广告设施空置的,设置人应当临时设置公益性广告。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等影响城镇容貌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或者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设置人应当加固或者拆除;对超过批准时限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设置人应当及时拆除。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