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禁止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超宽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运输渣土、砂石、土方、灰浆、混凝土等散体、流体物料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应当对运输车辆采取覆盖、密闭措施,不得泄漏或者遗撒。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