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城镇强弱电线路管理实行地下管网制度。新敷设线缆应当入地。现有露天线缆应当限期入地;暂不能入地的,不得凌乱悬挂,线缆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套管、捆扎等措施进行规范。

设置、安装配电设施不得占压人行道路。对现有占压人行道路的配电设施应当限期迁移。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