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节 市政设施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镇道路。确需挖掘城镇道路的,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挖掘城镇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同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