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镇道路。

确需挖掘城镇道路的,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

挖掘城镇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同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