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镇道路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其他设施。

确需占用城镇道路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