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节 市政设施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镇道路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其他设施。确需占用城镇道路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