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采取设置围墙、硬质围挡或者遮盖等措施,保持收储场所整洁,不得在收储场所之外堆放废旧物品,不得焚烧废旧物品。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设置废品收购站点。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