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节 市容秩序管理第十七条有效禁止在城镇道路上和公园广场内设置集贸市场、乱摆摊点、乱停车辆、装卸货物、吊挂杂物、晾晒衣物等。禁止在城镇道路上举办商业活动。沿街门店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摆卖商品、占道作业;允许设置的经营性商亭,不得超出亭体摆卖商品;便民摊点不得超出划定区域摆卖商品、占道作业。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