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城镇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外,应当选用透景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既有的封闭式实体围墙应当逐步实施拆墙透绿。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