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鼓励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尊重和保护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捐献行为和人格尊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无偿献血者给予表彰奖励,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可以在血液临床使用方面依法获得优惠待遇。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