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赈灾、助学和环保等慈善公益活动,依法保护慈善公益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