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第二十二条有效鼓励公民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经济补助和法律援助等机制,依法维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