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鼓励公民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实施见义勇为行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经济补助和法律援助等机制,依法维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