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代县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并有权对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建议,对破坏代县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劝阻或者向有关部门举报。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