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在代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损毁或者擅自拆除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建筑;
(三)擅自拆除历史建(构)筑物中的古门、古窗、古牌匾、古照壁以及其他装饰构件;
(四)侵占或者损坏古树名木、古井、古牌坊、古亭、古碑、古巷道、道路;
(五)擅自对历史建筑、传统民居、商铺等进行外部修缮装饰,以及改变院落格局、结构;
(六)擅自挖掘、拓宽、截弯、取直传统街巷、道路,擅自挖掘地下空间;
(七)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共设施;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