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代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和保护修缮标准履行管理、维护、修缮的义务。所有人不具备管理、维护、修缮能力的,代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