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和保护修缮标准履行管理、维护、修缮的义务。

所有人不具备管理、维护、修缮能力的,代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