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核心保护范围内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维护修缮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式样及色彩等,并与整体风貌相互协调。

现有对历史文化名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拆除或迁移。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