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代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代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代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制度。保护名录包括: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建筑等。保护名录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区位、界限、形成时间和历史价值等,并向社会公布。代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统一保护标志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牌。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